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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案例:到期一次性付息业务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

来源:

阅读量:433

发布时间:2022-02-11

想咨询一下企业之间借款计提利息收入所得税税预交的问题。我们签的合同是每年付息一次,在 12 月 20 号一次性付清。现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了利息收入但是没有收到利息,那么第三季度需要上交计提的这块利息的所得税吗?我们与债务人都属于一个税务分局 他们计提入费用了我不计提合适不?
回复:
亲爱的学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你们约定的支付方式为每年 12 月 20 号一次性付息,也就是说平时不付息。根据上述规定,在 12 月 20 号之前, 你们不符合利息入确认条件,不需要预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你们按所谓“权责发生制” 计提了利息,只是会计的一种处理方法,与是否纳税无关。纳税一般要看是否存在规定义务,而不是看会计科目的处理。
假设你们签署的是按月付息合同,即使当月没有收到利息,但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 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本季度应该申报所得税。
另外,债务人虽然计提了利息,你们又在一个主管局,你们是否也需要计提问题,你真是具有超凡的联想力,对方如何处理与你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也不要把金三系统无限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