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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案例:研发的软件形成无形资产可否一次性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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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526

发布时间:2022-02-11

我们自己研发了一个软件,取得了专利证书,但没 有售卖权,我们对该软件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并一次性摊销处理。但现在有一个问题,税局老师打电话说,我们这种没有售卖所有权的情况必须资本化,研发费用需按年分摊扣除,不能 一次性进行扣除。请老师指点。
回复:
亲爱的学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所以,你们形成的软件无形资产,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按 75%加计扣除,并按规定时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