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 城市分站
服务热线

135 3018 0825

135 3417 3023

节税案例:夫妻名下的公司合并可否享受特殊性重组问题

来源:

阅读量:403

发布时间:2022-02-11

有家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是自然人甲股东 51%股份,乙自然人占 49%,目前需要吸收合并 B 公司。B 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股东是自然人甲占股 75%,乙自然人占股 25%,两家公司都是一样的股东,并且是两口子,这能符合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吗?资产收购是 100%,其他条件符合。但主管重组的所得税科长声称甲乙公司股东都是一对相同的夫妻,合并时并不需要支付对价,不支付对价就不能享受特殊性重组。另外又说,只有集团公司才有“同一控制问题”,夫妻两个公司不是集团企业,所以也不能按“同一控制”处理。但咨询了其科长都说可以享受。到底可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呢?
回复:
亲爱的学员,企业重组是一个较难的话题,分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前者需要按正 常纳税处理,后者则不需要纳税处理。关键是我们要理解为什么会出现“特殊性处理”这个 概念。因为有些企业名义上是重组,却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实质上是转让,所以必须将其纳入征税范畴。而有些企业重组不是以转让为目的,也就不存在现金交易或者仅存少量的现 金交易,为照顾这些企业,所以可以按“特殊性”即免税处理。如果能懂的这些道理,夫妻企业重组是否纳税的问题就好理解了。
你们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将 AB 公司合并,巧的是两个单位股东是夫妻关系,合并起来就没那么复杂了。即使用脚丫子想问题,也不会想到夫妻名下的两个公司合并,是为了转让套取现金的需要。
由于两个公司的股东是夫妻关系,就会出现所得税科长所说的不需要支付对价问题。那么不支付对价可否享受特殊性重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特殊性处理。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第二十一条解释,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 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 12 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 12 个月。
这又扯到所得税科长说的一个问题上,夫妻公司不是集团企业,是否就不是“同一控制” 呢?再用脚丫子想问题,也能想的出两口子的企业一定是“同一控制”。即使不符合集团企业的同一控制概念,也应该属于两个公司都受“相同的多方股东控制”,即都受“夫妻股东” 控制。
为此,所得税科长说的是毫无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