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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律师2019年税收政策(2019附加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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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396

发布时间:2022-03-15

众所周知,律师行业的成本费用支出主要是智力成本,而只要是智力投入,就很难具体化,也很难取得与支出相对应的发票,这也导致了律师行业利润虚高,税负较重。

长久以来,解决这个难题的方式是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也就是税务机关通过核定律所的利润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依据真实支出情况。这种征收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所税收难题,但长期依赖于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也导致整个律师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低下。

近年来,税收机关开始关注和强化律师业的税收管理,要求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也就是必须按照真实的支出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大小律所纷纷开始为如何合法合理取得发票而伤透脑筋,很多律师行业知名人士纷纷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专属于律师行业的税收优惠。但是,都收效甚微。

企业所得税迎来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的利好政策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其中第四条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由于在核定征收期间,企业购买资产时是否取得发票对企业税负没有影响,因此企业没有索取发票。在改为查账征收后,这些购买时没有取得发票的资产,依据前述规定也可以凭合同(协议)和资金支付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也就是说,合同(协议)和资金支付证明等资料可以起到发票的作用。

这是国家针对曾经核定征收的企业在过渡期间出台的税收利好政策。

这个政策律所可以适用吗?

这个政策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文件,而律所合伙人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律所合伙人经营所得能适用这个文件吗?

答案是可以的!

笔者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计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而根据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税,因此,律所合伙人经营所得也适用这个利好政策。

这个政策如何适用?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适用情形分为两种:

一是律所在核定征收期间购买了资产但并未使用,在查账征收期间使用时,有发票的,可直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可以以合同(协议)和资金支付证明等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律所在核定征收期间购买了资产并且已经开始使用的,在查账征收期间仍继续使用的,凭发票或者合同(协议)和资金支付证明等资料,在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可以在就剩余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注意】

对于律师行业,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可谓是重大利好政策。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律所要想适用这个政策,不能仅关注税收处理,还需要财务处理进行配合。

【结语】

税收问题,是律师行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但也是被律师行业长期忽视的自身问题。个中缘由,既有律所法律关系主体定位缺失的系统性原因,也有律所税收征管方式的历史原因,但不论如何,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做好自身税收合规才是顺应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律师是税收法律服务的最佳提供者和主导者”,这是税盟导师陈春林律师一贯秉持的理念。税盟关注律师和律所税收,不仅希望律师做好自身税务风险防范,也希望更多律师投身于税务领域,满足广大纳税人税收法律服务需要,帮助企业实现税收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