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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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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522

发布时间:2022-03-15

关于“依法给予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来源:财政部 

  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建立一个不区分所有制性质、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遵循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原有税制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改革,统一了流转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2003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分步实施了税制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车船税制度,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通过实施上述税制改革措施,我国基本实现了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统一。

  因此,对于学校的税收待遇问题,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无论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还是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适用我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享受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应该具备的条件。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所得税政策都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执行。

  关于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给予“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2006年1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二条第1款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界定为“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财税[2006]3号文件第一条中又进一步将“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并非以是否政府举办为条件,而是以是否为从事学历教育为条件,无论公办还是民办学校,只要其符合从事学历教育这一条件,均可以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

  我们认为,现行政策已体现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待遇的统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