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 城市分站
服务热线

135 3018 0825

135 3417 3023

为什么我赞成对移民海外的富豪征收弃籍税?

来源:

阅读量:448

发布时间:2022-03-10

为了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同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陈晶莹提出,建议加强富豪移民海外的税收清算和开征弃籍税。

弃籍税并非类似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单独税种,而是一种税收制度。该制度也并非中国原创,早在上世纪美国、德国等国家均出台法规政策征收弃籍税。下图为征收弃籍税的国家以及其制度的具体规定。

图片

从人大代表陈晶莹的履历以及提案内容也可以看出,她更多的是从比较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本文也从这两个学科对中国引进弃籍税这一制度的提案进行深度剖析。

图片

弃籍税有多厉害?

1995年曹德旺拿到美国绿卡,十年后的2005年,曹德旺决定放弃美国的绿卡。而根据2005年胡润榜的数据,退卡当年的曹德旺个人资产是14亿,依照其匹配的缴税比例档次20%粗略计算,其缴纳的弃籍税金额高达2.8亿。

图片

究竟为何征收弃籍税?

代表在提案中提出了征收弃籍税的两点原因:1.打击避税行为并防止资产外流,2. 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弃籍税第一个功能便是反避税,第二个功能则是所有税收的根本功能——再分配。

具体来说,在德国的弃籍税制度中,弃籍税主要被用来填补移民所造成的税收真空。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制安排,属于特别税收措施,旨在保卫国家税收主权,抑制资产外逃,保障国家收入。

图片

我们要建立怎样的弃籍税制度?【提案详解】

第一,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并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加强弃籍者的税收清缴。建议税务机关严格执行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及第13条“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等规定,并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即如果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退籍时的所有财产都将视为以公允价出售,包括房产、股票、股权、债券、个人物品如汽车等,而为之产生的收益或者亏损,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代表在提案第一条就提出要借鉴美国弃籍税经验,那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美国弃籍税制度是怎样一步步建立起来的,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l1966《美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美国政府有权对放弃美国国籍的公民征税,征税范围为美国公民弃籍10年内来自美国境内的所得。

l1996《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弃籍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同时考虑弃籍税设立初期的动机时打击通过移民避税的现象。

l2004年《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弃籍纳税人认定的具体标准,同时规定自放弃国籍10年内,如果弃籍者返回美国滞留30天以上,IRS仍可对弃籍者的全球所得征税(打击以避税为目的移民)

l2008年,针对弃籍者在资产评估中刻意压低资产价值的现象,《英雄收入补助及减免税收法案》规定采用市场公允价值体现资产账面价值,从而更真实地还原弃籍者资产价值,以进一步打击移民避税,追回海外税源。

可以看出,美国弃籍税的征收范围是逐步扩大的,从最初的“美国境内所得”到目前就弃籍者的“全球所得”征税,其功能也从最初的补偿国内税收实现了向“反避税”的转移。

小编不禁好奇,假如谷爱凌真的退出(了)美国国籍要交多少弃籍税呢?

图片

——————————————————————————————

第二,借鉴德国经验强化弃籍税实施的事中事后的个税征管。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关于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通过境外手段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建议中国借鉴德国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以避税为目的移民的中国公民,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中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根据德国1972年内颁布《涉外税法》,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在放弃国籍时点往前十年中有五年与德国保持有实质经济联系,则在未来十年对该公民仍视为国内税收居民。

德国的反避税制度是对欧盟制度的国内化成果。根据欧盟反避税指令 ATAD

离境税规则:当纳税人准备迁出营业地时,可能通过居民身份的转变或把资产转移到低税国等方式来规避迁出地的税收。离境税规则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反避税规则规定,纳税人将资产转出该资产原处的成员国不再对被转移资产享有征税权时,仍应在转出时以被转让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纳税。

在德国,政府明确了通过征收弃籍税的方式规避跨境逃、避税。德国公民在入籍“低税率”国家时需要经过额外的流程。“低税率”是一个相对概念,指对77000欧元收入进行征税时,所征税低于德国的三分之一的税率。但由于从德国移居英国、爱尔兰和马其他等国家的公民不必为外国收入纳税,这些国家也被认定为“低税率”国家。

此外,在税收层面,弃籍并非仅指国籍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指向生活重心的转移。德国弃籍税制度明确区分了对弃籍者企业利得、个体工商户收入、利息收入、房地产租赁收入、养老金收入的不同征收税率与方式

——————————————————————————————

第三,完善弃籍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流程。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放弃国籍进行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通知税务机关参加清算,并在注销登记前缴清税款。同时,明确税收优先权,保留税务机关对放弃国籍的企业一定期限内追征税款的权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做好税源登记,依托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登记和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放弃国籍的税收征管力度。

不仅自然人可以更改国籍,企业弃籍避税现在也十分常见。英国脱欧时联合利华就打算将总部迁出英国,迁至荷兰留在欧盟圈,继续享受优惠税收,但却受到了英国的极力阻挠,以及欧盟法院的介入调查。

图片

———————————————————————————————————

除此之外,对弃籍者进行征税还需要完善多部法律规定。比如,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法》 和《个人所得税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应负的申报及纳税义务。同时在实施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规定企业及个人应税资本及财产的范围、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其次,还要做好国籍法与公司法、税法等法律的衔接,对企业及个人放弃国籍时,规定清税为前罝条件,加强监管。另外,企业与个人财产信息的获取是这项制度得以顺畅施行的保证,因此应从法律角度完善落实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通过部门的协作,及时、完整获取企业和个人资本和财产信息,为税务核实、稽査等扫除障碍。

弃籍税涉及税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各个部门的合作。不同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我国继受的大陆法系无法通过一个判决、一个法案就建立一个完善的制度,而是需要统筹各个部门法,在更高的层面上进行规定,并在部门法内部落实细节。

———————————————————————————————————

最后,陈晶莹还建议,通过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系统加强对放弃国籍的个人及其关联企业的涉税信息收集,除了获取其国内应税资本和财产信息外,还应当全面获取其全球海外资产信息。通过CRS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充分获取我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数据和其他涉税信息,完善信息处理和运用机制,尤其需要打击“移民+离岸信托”进行的逃税行为。

CRS为共同申报准则,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为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所有签署CRS的参与国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进行互换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反避税条款是指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加进了这一条款,它是落实CRS的重要措施,是打击逃税、避税、洗钱等腐败行为的手段。从今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都与其他40多个CRS参与国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换。

由此也可以看出反避税对国际合作的依赖程度之高,除了普遍的信息交换系统,我们也可以效仿欧盟,建立更大范围内的反避税合作机制。